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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

2008-11-29 11:17:30 来源:田军


医疗纠纷案件

1、代理原告巩某、张某(判决、胜诉)诉被告医科大学某医院、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巩某、张某(系死者巩女士之父母。2006103日患者因手指发炎在被告医科大学某医院、诊治,医院仅给予简单检查,病历书写:“既往体健”,并开具一般处理药物,未给予必要检查。106日,患者仍感觉不适,到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医院安排急诊观察治疗,但未给予必要的检查治疗,107日,患者突发意识丧失,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院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治疗操作规范、合理得当,诊疗行为未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不足之处,未及时复查相关化验,对病情变化观察欠仔细。20085月,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该医院诊疗过程存在不足之处,未及时复查相关化验,对病情变化观察欠仔细,故酌情判定医院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2、代理原告石某、张女士(判决、胜诉)诉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患者系上诉人之女。2006112日患者在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心动功能Ⅱ级并住院治疗。经诊断需手术治疗,但要联系外籍专家进行手术,四天后被告医院答复没联系到外籍专家,让患者暂出院,等待联系好外籍专家后再行治疗。《出院记录》载明:“为单纯主动脉瓣狭窄,建议先行球囊扩张术,暂出院,待外宾来时在行治疗”。2007130,患者突然发病,经房山区某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本案服务合同始终处于履行状态,被告医院承诺的是暂时出院,等外宾专家来后继续履行合同。但一年多的等待期间,被告医院始终没有联系外宾专家,也没有告知其他治疗方法,导致患者死亡。一审法院委托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过错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告知被鉴定人疾病的危重性及潜在危险性,存在不足,但与其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2、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石潇潇治疗方法的选择上告知欠充分。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代理原告张先生(胜诉)诉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00682日晚,张先生饮酒后回到自己家中,于第二日凌晨230分许,不慎摔倒在楼梯上致头部受伤,后被送至被告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头皮帽状腱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严重脑肿胀。后医方在张先生住院治疗期间采取了补液、止血、醒酒等治疗措施,张先生的亲属曾提出要求转院,被告未同意。后张先生于次日20分呼吸、心跳突然停止,被告医院立即行气管切开、心肺复苏等措施,2119时许,张先生死亡。经司法鉴定,认为被告医院存在<1>、未履行告知义务;<2>、抢救治疗措施不当;<3>、对病情变化观察、记录不及时。其死亡与被告医院存在诊疗行为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采纳鉴定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人民币56870.21元。

     4、代理李先生(判决、胜诉)诉被告北京某医院医疗纠纷案件。200060岁的李先生前往北京某医院治疗。输液过程中,李先生出现寒颤等症状,医院发现后立即停止输液,但未将残留药液及器械留存。经法医鉴定,由于医院未将药液及器械保存,致使无法查明输液反应是由于药品及器械原因还是患者自身原因,故认定输液反应与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令医院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5、代理朱先生家属(判决、胜诉)诉被告北京某综合医院医疗纠纷案件。 20045月,朱先生到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200521日,王先生因呼吸衰竭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先生的死亡原因与医院长期滥用抗菌素,采用恶意性救治等综合因素有关,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80万余元。被告医院称,朱先生死亡系病情自然发展,医院治疗不存在过错。医院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患者家属以病历未按规定封存为由拒绝。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未对病历进行封存和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由于医院原因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正常进行,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40万余元。

     6、代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北京某转专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赔偿案。2004年患者杨某到被告北京某转专科医院治疗乙肝,经治疗未愈,后杨某得知该医院不具备治疗资格。杨某委托律师以医院采取欺诈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违法开展超出其医疗范围的传染病治疗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作为盈利性医疗机构,其经过行政许可的医疗科目中并无传染病治疗,在不具备传染病诊疗资格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决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医院返还患者全部医疗费用。

    7 、代理胡女士与某妇产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胡女士孕产下腹疼痛伴阴道流水5小时入院。入院诊断:G5P2392周,临产,LOA;胎盘早剥。入院后因电梯停运,步行上下楼做B超检查。340分胎心8090/分,考虑为脐带脱垂,行脐带还纳术。450分在局麻下行剖宫产术,5时娩出一女婴,1分钟Apgar评分为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已知孕妇胎膜已破的情况下进行B超检查,由于电梯停电而让孕妇自己上下楼梯,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对脐带脱垂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脐带脱垂后,又延误了剖宫产的时机,对新生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8、原告梅先生与被告河北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20009月,梅先生到河北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胃穿孔,并于当日施行手术,术中未发现穿孔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次日会诊诊断为自发性食管破裂,再次手术发现食管中下段破裂,时间已达30小时,不能修复。1110日施行结肠代食管手术后出现结肠胃吻合瘘,2001520日施行结肠胃吻合瘘修补手术,病情好转出院。由于医院的误诊,导致梅先生住院11个月,先后做了5次手术,医疗费40余万元。医学专家鉴定组认为医院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未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导致患者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选择最佳手术时机及手术方式,确定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梅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9、代理原告任女士诉被告某妇产卫生院医疗事故纠纷案。任女士停经38,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妇产卫生院。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后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9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子宫阴道瘘。13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切除术、子宫瘘修补术。经医学会鉴定,认定医方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行阑尾切除术,未得到家属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医疗操作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王女士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某医院心脏介入治疗死亡案。

    11、魏先生诉北京市某区保健院诊疗错误延误病情案;

13、刘小姐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滥用药物致患者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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