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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2010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总结
2011-03-09 16:46:31 来源:田军律师
我的2010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总结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军
2010年瞬间转逝,总算能闲下心来,写点东西。回忆起来,幸福与艰辛,成功与失败并存,不仅是忐忑的一年,也是给力的一年。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上,2010年共代理18件。
医疗损害赔偿类案件,涉及专业知识多,举证困难,但一年的工作比较顺利。
一、 避开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局限性在于医生给医生做鉴定,很难鉴定出所以然。
2009年5月16日晚9点30分霍女(G4P1)到某医院待产住院,因无床位在待产室一夜,期间没有医生负责。17日上午住病房观察,5月18日早晨,医生检查子宫窄小胎头不正,胎儿过大,可能不好生。5月19日9点,医生说胎盘钙化三级,需要人工破膜,后进行四次才破开,导致下身出血不止,羊水绿色。破膜后,无人负责,护士叫霍女士在下身出血的情况下自己去待产室,9点30分,霍女士头晕,呕吐,后在胎儿窘迫的情况下于10点45分行剖宫产术,引发羊水栓塞,DIC,胎儿窘迫,产后出血,失血性贫血,I型呼吸衰竭,11点05分孩子出生,经查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中度)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新生儿吸入性肺炎、代谢性酶中毒,阿氏1分1分,后经北京儿童医院检查肺部严重感染,脑部淤血未吸收,两侧顶枕部脑实质对称性密度降低,尾骨3厘米创伤,智力测验报告综合评定54分,属低下(中)。院方无视大龄经产妇的情况,延长产程,造成损害后果。律师在法庭上极力主张医疗过错鉴定,医院亦表示同意,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另一案例,2008年4月1日至6月24日,马某因鼻腔、鼻咽肿物在某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住院治疗,4月14日行鼻侧切开术、鼻腔鼻窦肿瘤切除术,4月30日行放射治疗,6月22日9时30分马某洗澡过程中摔倒,经抢救无效于6月24日3时因脑出血死亡。经海淀区医学会鉴定,6月10日患者血小板30 X109/L,放射治疗仍持续7天,期间未检测血象及特殊处理,违反治疗原则,导致血象持续下降,是脑出血的诱因之一,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市医学会再次鉴定,医疗诊疗符合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现当事人不得不再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日前该案已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过错鉴定。
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尽量避开事故鉴定,一步到位进行过错鉴定为妥。
二、诉前减少索赔数额,减少诉讼费用,降低风险。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变数较多,尽可能在诉前减少索赔数额,诉讼费用也会减少。待取得鉴定结论后,依据情况进行增加请求。法院的惯例是减少请求不退费,增加请求不一定收费。
三、能减免缓就减免缓。
医疗纠纷的难度不仅仅是专业性强,当事人已经身心憔悴,甚至人财两空,巨额的费用难以承受,可以由当事人到居委会、村委会出困难证明,争取减免缓诉讼费用。
四、风险告知义务。
1、诉讼时间长。医疗纠纷案件,仅以一审为例,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鉴定程序不包括在内。如按复杂计算,区医学会首鉴,市医学会再鉴,不包括中华医学会的鉴定,如患方不服申请过错鉴定,前后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所以必须向当事人进行告知。
2、风险大。法院依据鉴定机构的报告判决,能否构成过错,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出现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律师无法左右,因此告知义务不可或缺。
综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备时间长,专业性强,风险大的特点,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是必须的。
2011年元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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