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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艰难诉讼
2011-10-18 17:30:09 来源:田军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7日7时30分,原告吴某在昌平区史各庄运通**车站等车,当时被告王某驾驶北京某客运有限公司京AG***号大客车进站,在上车过程中,大客车与吴某发生接触,造成吴某受伤。
2010年10月29日,沙河大队对事故出具《证明》,证实吴某上车过程中与大客车发生接触,造成吴某受伤。但以在车站发生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出具责任认定。2010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吴某在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10天。经诊断1、左小腿、左踝部、左足挤压伤2、胸部软组织损伤3、左小指、左小腿、左足皮擦伤,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双方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北京某客运有限公司赔偿。
【案情分析】
依据交警队的《证明》,本案应不属于交通事故,律师即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进行准备。2010年12月,依据昌平区法院的立案程序,到回龙观法庭立案,材料递交后,告知需要审查45天。一直等到2011春节过后,法院告知案件属于交通事故纠纷,应由主院立案民二庭审理。
随后律师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诉讼,并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喝凉水塞牙的日子就到了。在主院立案,但恰巧高院进行电脑调试无法立案,具体什么时间能工作,立案法官也不清楚。等了有两个小时,终于可以了,诉状、证据交给法官,法官看后,一句话让我又蒙了,案件不是交通事故,还是应该去回龙观法庭。我解释刚从那回来,您先给立上。法官倒是很好,说到法庭后,很可能不予审理。我说到时再说吧。至此峰会路转,柳暗花明又一村。
立案,填写信息,交费。难得之处在于不用回去等待,直接排期,安排半个月后开庭审理。唯一心愿就是遇到好法官,千万别裁驳。
【审理判决】
开庭的程序倒是简单,多年的经验轻车熟路。
首先查事实责任:客运公司拒不承认车辆与吴某身体发生接触,但交警队的《证明》证实发生接触。客运公司认定吴某存在过错,但无证据证实。
其次保险公司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合理赔偿。
再次审损失:庭前律师列好计算清单,法官逐项计算审核,十多年的律师生涯,第一次遇见如此审案。庭上直接确认每项的赔偿数额,庭审结束就可以预知判决结果。
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客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总结】
案件标的虽小,可是五脏俱全。
田军律师
2011-10-18于北京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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