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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2009-01-12 10:39:50 来源: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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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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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721 【实施日期】 19970721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 【章名】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 【章名】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 【章名】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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