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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糊涂和糊涂的法官
2009-01-16 10:32:31 来源:田军
法官的糊涂和糊涂的法官
我无意评论法官,因为其主管着权力,我无法面对!但我又不得不面对现实!
最早在北京怀柔区法院某法庭,作为原告赵女士的代理人参加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的审理,被告某法官培训学院因开办的超市销售假冒的“养生堂”化妆品,原告购买后经鉴定为假冒商品,经协商无果随诉讼要求双倍赔偿。该案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调解结案,被告双倍返还价款,赔偿损失,并于当天双方履行协议。在调解过程我仗忆直言,我明知法官学院的社会功能,但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没有退缩、让步,最后的结果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双倍赔偿。调解后,法院领导单独和我谈话,说法官培训学院是培训法官的,北京的法官都要在此学习,差不多就可以了,我没有让步,因为我深知我的职责。这属于“法官的糊涂”,也就是郑板桥的“难得糊涂”,我心里敬佩这样的法官,该糊涂就糊涂,其一让你明白个案的复杂性,包涵的事理;其次法官也是社会的人,需要生存;其三让原、被告双方心服口服。因此,“法官的糊涂”并不可怕,其处于处理社会矛盾的纠纷之中,左右逢圆,化解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着自己的最大努力。这样的法官透着精明、透着干练。而我感觉可怕的是“糊涂的法官”!该糊涂不糊涂,不该糊涂却很糊涂!
最近笔者在某区人民法院代理一件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案情如下:
2006年9月年底王丹通过中介“明日家园”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某区天宁寺前街南里12号楼两室一厅的二手房一套。原房主张红房产证登记的面积是“97.86M2,三居”,但实际为两室一厅,78.52M2。王丹不止一次的对“套内面积不足”和"三居"的问题提出质疑,但“明日家园”公司的员工说:这厅也算一居,国家颁发的房产证能有错吗?于是双方依据97.86M进行交易, 2006年11月29日在某区国土大厅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交纳了所有税费。
2006年12月11日王丹进住、装修时发现面积确实有误。王丹找到对门的邻居,看见其房产证上标注的面积是78.52M2,并附有一张平面图。之后,王丹找到房屋的原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进一步核实房屋面积,确实不是97.86M2,而是78.52M2,况且原房主张红在2006.11.23交纳的供暖费清单清楚地标明建筑面积79M2。
无奈之下,王丹找到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组,并到某区房地产测绘所对底档和图纸进一步查证。测绘所的工作人员说:确实错了,应是78.52M2。2007年3月1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将此事件播出的第二天,某区房地产测绘所所长向王丹赔礼道歉,并表示将错误的房产证改正过来。王丹的意见是按照新房产证的面积解决房屋余款问题,并多次找中介解决。
因房产证面积错误,深发朝阳支行说房屋虚报20M2,涉嫌骗贷,性质恶劣,并勒令撤贷。由此卖房人张红未取得余款。
2008年4月,卖房人张红在未取得余款的情况下,其女儿以其有患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将王丹告上某区法院,诉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张红提供的限于证据张红1978年——2000年在北大六院的共18页门诊病历,2007年12月的一张病假条。18页门诊病历情况如下:
1978年 1页
1979年 5页
1980年 3页
1981年 1页
1981年、1982年、1983年、1988年 1页
1990年 2页
1999年 2页
2000年 1页
200?年 1页 注:?表示复印不清楚。
2007年12月14日门诊休假1个月的假条
18页门诊病历均记载:病情稳定,情感自然,自知力存在等认定。并且记载张红自述:“与爱人吵架,任死理”;1999年?月?日自述:“有时觉得单位同事针对她,能自控,搞注册商标代理。”200?年7月3日自述:“目前仍在工作,做商标设计工作”。200?年?月6日自述:“近日心情不稳,爱发脾气,可能与更年期有关”。
在法庭上被告当即对门诊病历及假条提出质疑 ,张红 2003年时已经退休,医院不可能能给已退休的病人开出“建议全休壹月”假条?病历中体现,几十年来张红一直在工作,一个患精神分裂、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可能从事“注册商标代理和商标设计工作”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原告于1978年始即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此后一直在服药控制病症,2007年12月医院出具诊断证书,确认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尚未痊愈,故原告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而依据案件事实,张红具备行为能力。2006年11月23日张红交纳房产的供暖费按78.52M2交纳。但是在5天之后的 2006年11月29日却以97.86M2办理产权过户,并在某区国土局大厅亲自签字。
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报道后,4月20日在某区房地产测绘所召集房屋买卖双方及中介一道讨论解决该问题。张红以书面形式委托其妹张丽及律师李本处理。未取得剩余房款后以精神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企图收回房屋。
以上事实证明张红在卖房问题上思路清晰、精于算计、手段老辣、活动能力极强,因此其具备行为能力。
某区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在没有鉴定报告的情况下,依据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证实不具备行为能力,有失偏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原告既没有提供鉴定结论,法院更没有委托鉴定,想当然的作出判决。甚至认定:“且此后一直在服药控制病症”,请问是法官看见吃药了,还是法官亲自喂的药?
2000年1月~2005年1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的凶杀案例中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179例鉴定资料进行分析,结果为无责任能力者93例(51.9%),限定责任能力39例(21.8%),有责任能力47例(26.3%),因此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不具备行为能力,过去不具备、现在不具备,也不能证实签订合同时不具备,法官不顾客观事实、不顾法律规定的判决,明显是典型的糊涂案。
因此,“糊涂的法官”比“法官的糊涂”更可怕!
2009年元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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